简介:从私募的定义即可以看出,私募本质与非法吸集资(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)有天然的区别,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,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,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,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比如最低投资门槛为为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,典型案例如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2012年9月以来,韩学梅等在北京市朝阳区以中能远通公司的名义,以投资光大—北京丰台区安置房项目基金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,通过付佣金雇佣第三方销售的方式,以投资入伙北京中能正信投资中心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,于2012年10月至11月间,非法公开吸收程某某等10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,上述资金被投向其他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,比如,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(银行、信托公司等)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,而银行的客户其实就是不特定的公众,那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,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,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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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传时间:2018-02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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